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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8.3(2)

2013-06-11 09:57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
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
提出反请求。 

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
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
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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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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