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大纲解析8.3(2)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 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 提出反请求。 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 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 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高频丢分点解析 一级建造师法规历年真题汇总 2013年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汇总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