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一)(4)
第五题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 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也进行了受理,故应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但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 min送达,招 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违反《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条中关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的规定。 2.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确认拟开标投标文件与 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3.均不正确。针对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 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 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针对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 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 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 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4.法规中,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 的投标文件通称为废标。所以,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但由于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 间1 min送达,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投标人没按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应当经过初步评审,对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六题 1.该项目招标活动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理由:获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不妥之处: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文件。 理由: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 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预计材料费:1000万元×60%=600万元 材料费的期望值:600万元×[(1+10%)×0.3+(1+5%)×0.5+0.2]=633万元 实现3%的期望利润的不含税报价:(1000-600+633)万元×(1+3%)=1063.99万元 该报价按承包商原估算总成本计算的利润率:[(1063.99—1000)万元/1000万元]× 100%=6.399% 3.每月承包商C应得的工程款:1100万元/11=100万元 工程款的现金流量图如图1-2所示。第七题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如下: ①成立谈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木制家具领域的技术、经济专家三人以上组成; ②编制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及办公桌椅、书柜的具体结构形式、规格尺寸、外观及五金件要求等事项; ③邀请谈判供应商,在生产办公桌椅、书柜等方面有良好信誉的生产厂商中择优选择5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④针对确定的谈判对象发出谈判文件; ⑤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谈判申请文件; ⑥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谈判,统一质量标准、技术参数、需求等; ⑦供应商在统一的基础上二次报价; ⑧谈判小组完成评估报告; 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⑩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必要时,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 工程的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所以判断一个采购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应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 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仅当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资金为财 政性资金,同时采购项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时才能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所以, 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上判断,本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3.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 采购方式。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所以本 案中采购人代表数超过了谈判小组总人数的1/3。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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