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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预习:固定总价合同(2)

2015-03-18 13:4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 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二)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由于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认识不足,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在业主是外资的工程合同中,这一比例则髙达70%。但随之而来的合同纠纷也大幅度上升。因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纠纷也占较大比例。这些纠纷类型主要有:

  1. 价格争议

  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近年全国大多数城市建材大幅度涨价,有些地方的涨幅达3 0 %〜 5 0 %,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责任编辑:x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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