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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预习:固定总价合同(3)

2015-03-18 13:45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而另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 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 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例如:一起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因承包范围不明确而引起的70余万元的造价争议。承包商坚持这70余万元的施工内容不在承包范围内,属于后增加工程,应当追加价款;而业主认为合同报价的依据是设计图纸,凡是图纸载明的或隐含的,以及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完成的工作都是闭口合同价款包干的内容,不同意增加价款。由于报价时仅有一张简单的平面布置图,合同价款涵盖的内容到底包括哪些,双方均无法证明,因而导致争议。

  此类争议虽然比较少见,且主要发生在合同过于简单、资料不全、管理不善的承发包之间,但涉及的纠纷金额却不小,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高度注意。

(责任编辑:x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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