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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九部分

2013-04-12 09:4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九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
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1)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2)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3)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处罚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
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
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
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
证、执照等。

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
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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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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