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九部分(4)
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4.混同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效继续计算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 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编辑推荐: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 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必看试题解析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