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主页 > 二级建造师 > 工程法规 > 辅导资料 >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九部分(4)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九部分(4)

2013-04-12 09:4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4.混同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效继续计算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
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
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编辑推荐:

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解读

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重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必看试题解析

(责任编辑:·静)
  • 消防工程师报名
  • 执业药师
  •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培训
  • 消防工程师报名
消防工程师报名
最新试题更多>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辅导 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