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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强化:第九部分(2)

2013-04-12 09:42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
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
政处罚。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
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
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
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考试用书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
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
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重点解析:

1、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
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通俗一点讲,就是“损人利己”。

2、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
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
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

不当得利的内容需要相对重点关注。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考试大|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
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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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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