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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市政实务知识点:施工合同索赔的条件、程序

2014/5/13 9:04:33 0人评论 453次浏览 来源:学信教育网

一、工程索赔:

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应该同时具备)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知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一)有正当索赔理由和充分证据;

(二)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和计算工期、费用。

四、索赔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

索赔事件发生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方责任导致项目拖延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

(二)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计量支付) 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的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四)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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