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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解析(二)(2)

2012-12-06 15:21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2.2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国家机关

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3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情况

(种类、数量、期限等)

©保证的内容

(范围、方式、期间等)

©其它约定事项

2.4 保证责任与相关规定

©保证的范围(五类)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动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

3.1 抵押的概念

3.2 抵押物

3.3 抵押的生效

3.4 抵押的效力

3.5 抵押权的实现

3.1 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

3.2 抵押物(不动产或价值较大动产)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Ö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Ö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Ö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Ö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Ö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Ö其它

3.2 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

Ö土地所有权

Ö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Ö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Ö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Ö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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