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解析(二)(2)
2.2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国家机关 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3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情况 (种类、数量、期限等) ©保证的内容 (范围、方式、期间等) ©其它约定事项 2.4 保证责任与相关规定 ©保证的范围(五类)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动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抵押 3.1 抵押的概念 3.2 抵押物 3.3 抵押的生效 3.4 抵押的效力 3.5 抵押权的实现 3.1 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 3.2 抵押物(不动产或价值较大动产)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一般是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 Ö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Ö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Ö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Ö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Ö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Ö其它 3.2 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 Ö土地所有权 Ö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Ö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Ö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Ö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责任编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