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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变化内容(12)

2012-12-05 09:56来源:学信教育网评论 浏览

1Z303034  掌握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
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
良失信行为记录。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重点解析::

1、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
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2、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Z304011  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重点解析::

1、熟悉合同的分类,其中新增知识点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2、理解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其区别在于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需要采用特定
形式的,就是要式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就是不要式合同。

1Z304012 掌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重点解析::

1、掌握合同成立的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理解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
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二、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
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重点解析::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
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
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要注意第二项,要求受要约人不仅要求“有理由认为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1Z304013  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1、合同的三种形式属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需要掌握并理解其含义。

2、格外注意“书面形式”不局限于“白纸黑字”,只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
形式。

3、重点掌握《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
命题。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重点解析::

准确理解合同内容各条款的内容,重点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
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Z304014  掌握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
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
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
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重点解析::

1、掌握这项规定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这在答题时必须首先看清楚!

2、应注意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履行合同时”;地点是“履行地”,而
不是“订立地”。价格形式则是“市场价”,而不是“政府价”或“指导价”。

3、对垫资的处理规定必须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
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
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对黑白合同纠纷的规定必须掌握。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
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
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
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
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
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计算。

重点解析::

1.《解释》中的规定显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重点掌握。

2.理解《解释》中规定的事由。

3.理解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Z304015  掌握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
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即间接损
失)。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
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重点解析::

1、注意约定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法定赔偿损失的不足。

2、注意约定赔偿损失原则上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3、掌握作为约定赔偿损失,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其具体损害范围即可
依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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